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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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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均,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律师。1981年 9月加入中山市律师行业,是中山县法律顾问处的创始人之一。1988年、1993年分别被评为二级律师、一级律师。1985年3月任中山市律师事务所主任、1989年-1998年任中山市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1995-1997 年任中共中山经济律师所、中山市律师所联合支部书记;中山市政协法制委员会副主任;1998年3月在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级顾问);2014年12月30 日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任主任;时至 2019 为该所荣誉主任,执业至今。近四十年间,曾担任省、市律协常务理事、理事、专委会主任;广东省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委;佛山市中级律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公证员、律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会员;中山市公务员培训班教师、中山电视大学论文写作指导教师、中山市干部培训中心(党校)教师;《中国证券年鉴编委会》《中国经济法律制度从书》编委;科枝大学中山孙文学院建没指导委员会委员。1993年7月,作为中国律师代表团成员赴美出国考察交流。

 

主要事迹

从1981年9月参与创建中山县法律顾问处起,刘志均律师一直致力于律师事业,迄今从业已近四十载。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开拓、创新、务实进取,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努力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探索新兴领域立法,率先引领律师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法律服务。1984年认真研究并吸取境外经验,结合中山侨乡的优势和民意要求,对宪法尚未完善的土地出让、出租、转让的规定,大胆试行实践,在本地区率先承办了土地出租、转让及相关的法律事务,对修订该条款及相关的规定提供了可行性的立法依据。1988年4月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废除了该条款,并补充了土地转让的相关规定的条款。为紧跟时代的主旋律,不断创新,拓展业务领域,把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不断伸延升华为理论,刘志均律师于1993年3月撰写《为外商在境内开发房地产业提供法律服务初探》论文,在全国律协涉外法律事务研讨会上,荣获“优秀论文奖”。

二、较早试行与港澳律师合办涉外非讼法律事务。1986年与香港何耀棣律师楼、澳门高亨利律师交流,协办两地当事人在境内或境外发生争纷或其引致的相关非讼法律事务,如两地争议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区域管辖等。为配合招商引资,让外商了解国内的投资环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刘志均律师受聘担任香港昭国房地产公司、澳门莫拉土房地产行等常年法律顾问。为今后在境内、境外相关的立法,制订与实施法律、法规、条例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作用。

三、较早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1986年参与市长接待日,为政府施政决策,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承办了由市长牵头首次引进外资的两大项目:一是美国太平洋精细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山市精细化工集团公司合作投资三亿七千万的经营项目;二是港商方惹愚、林余文姬与中山城乡房地产发展总公司合资七千万(hk)兴建33层综合性经营的中恳大厦项目。受聘担任上述两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起草各类法律文件,审查、修改合同,参与谈判等,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此外,还担任外商霍英东先生首次在大陆投资兴办的中山温泉集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四、承办签订“房屋相邻关系协议”和见证的法律事务。八十年代中叶,为律师、当事人规范和细化了楼宇的桥建、兴建前必备的程序和相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全省率先实施,对周边市县起了幅射作用。

五、积极参政议政。1987年-1998年担任政协委员期间,为政府献策建言,通过与市长直接对话,拟写提案,充分发挥自身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包括《关于各级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提案》《关于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与充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的提案》《关于强化市人大常委会权力与职能作用的提案》《关于提高高级中学政治课教育质量的提案》等,任职期间曾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

六、善于利用和发挥人才资源优势,较早开始联合办案。组织了六名骨干律师,汇集上海、北京、绍兴、杭州等地委托本地律师办理的案件与事务,走出省外互动办案、取经。其间走访了最高法院、北京商检、专利、工商及上海、绍兴法院等相关部门,对办好案件起了启迪作用,同时也积累了经验。

七、坚决响应并积极宣传中央关于律师体制改革的决策。1993年春,利用市委党校平台在“学习邓小平理论”高级职称党员培训班上,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推进律师体制改革”为题,大力宣讲律师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让全社会了解改革对发展与壮大律师队伍,加强民主与法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律师体制改革创造舆论当好了排头兵。

 

个人专著、译著或发表论文

曾先后撰写学术论文16篇,分别在国家级、省级刊物或研讨会上发表。

 

获奖情况

1、多次荣获市“先进工作者”“先进律师”奖项;

2、1987年获省“先进律师”称号;

3、1993年获全国律协涉外法律事务“优秀论文奖”;

4、1994年、1995年荣获“金牌律师”称号;

5、1992年-2000年间曾获市“优秀政协委员”“优秀党员”“优秀侨委”;

6、1999年、2005年、2009年曾获广东省律师协会“执业20年纪念奖”、中山市律师协会“执业20年纪念奖”“执业25年纪念奖”;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25周年行业杰出贡献奖”“成立30年行业杰出贡献奖”。